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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察右后旗大队移送案件线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察哈尔右翼后旗众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5年3月31日,众鑫公司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规程对冀FF6432中型客车开展底盘动态检验和汽车安全带检查等,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察右后旗大队对众鑫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众鑫公司全额缴纳罚款。2025年9月10日,本局依法向众鑫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市监罚告字〔2025〕2号),2025年9月11日众鑫公司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听证会,经质证和辩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证据链完整。众鑫公司听证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罚款,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现本局决定撤销众鑫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505020133)。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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