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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2号)、《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已经2025年10月27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4〕7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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