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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告知书

时间:2025-10-2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致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告知书

   

  全市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为最大程度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规避经营风险,市场监管部门特提醒如下:

  一、新标准实施需注意

  (一)2025年9月1日后,所有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GB 17761-2024)要求。2025年12月1日起,禁止销售旧标准(GB 17761-2018)车辆。特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合理采购,以免积压库存,造成损失。

  (二)2025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严格进货查验制度,要核对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整车编码等信息参数与实车是否一致。避免采购不符合新国标和CCC认证要求的产品。

  (四)禁止销售不符合CCC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禁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或者提供非法改装服务等行为。

  二、新标准主要内容变化

  (一)整车质量: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由55kg提升到63kg。(注意:使用其他类型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仍应≤55kg)

  (二)脚踏骑行功能:对于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装置可自由设置。不再强制要求必须设置。(注意:可使用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要具有脚踏骑行装置)

  (三)尺寸限制: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后视镜及后视镜连接杆)外由≤45cm更改为≤40cm。

  (四)铭牌:需明确标注本车建议使用年限。

  (五)防篡改要求: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落实互认协同及“一车一码 一充一码”。

  (六)北斗定位: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消费者可自由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七)后视镜:由不允许加装改为鼓励加装后视镜。

      (八)乘员头盔: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符合GB 81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消费者可自由选择是否购买。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tg/202507/t20250729_7100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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