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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25-10-13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其中规定“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今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5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冀政办字〔2025〕7号),其中提出“制定我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充分总结近年来我省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认真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是我省首部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文件,分为六章,共三十二条。

  (一)第一章 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工作职能,为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职提供遵循。

  (二)第二章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共4条)。细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总体要求、办理渠道、名称保留期规定、特殊名称要求等,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规范性和便利性。

  (三)第三章 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共3条)。明确知名企业名称保护的实施机关、具体情形和办理程序,建立全省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名录库和预防性保护机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第四章 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共7条)。明确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的工作原则、具体情形、实施机关和办理程序等,加强名称登记管理。

  (五)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共6条)。细化完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为企业依法维权、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六)第六章 附则(共8条)。对其他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三、《实施细则》适用哪些经营主体?

  《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也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四、《实施细则》如何实施知名企业名称保护?

  《实施细则》明确建立全省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名录库,加强对知名企业字号、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中的保护。

  以下企业可以申请纳入全省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名录库:

  (一)全国知名企业名称字号或简称;

  (二)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河北老字号等;

  (三)全省知名企业名称字号或简称;

  (四)人民法院判定需要纳入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

  (五)经过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认定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

  五、企业如何申请知名企业名称保护?

  相关经营主体或者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河北老字号等所有权人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相关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佐证材料,由属地县级登记机关初审,市级登记机关汇总并出具复审意见后,分别于每年3月、9月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名称保护申请后,可以书面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法律学者等意见,经判定予以保护的,列入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名录库。

  六、哪些企业名称可以被认定为不适宜企业名称,应当依法纠正?

  《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

  (一)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作出纠正名称生效裁判的;

  (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文件被行业主管部门撤回、撤销、注销的,行业主管部门请求登记机关配合清理仍在名称中使用相关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

  (四)上级登记机关发现下级登记机关登记名称需要纠正并予以交办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应予纠正企业名称的其他情形。

  七、《实施细则》如何规定的不适宜企业名称的纠正程序?

  登记机关认定相关企业名称存在应当依法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所列情形的,向企业送达《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告知书》。企业自《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纠正企业名称的决定。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陈述申辩权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将《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决定书》送达企业。

  其他单位(个人)请求登记机关纠正相关企业名称的,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载明申请纠正的相关企业名称基本信息以及纠正理由。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登记机关认定相关企业名称存在应当依法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所列情形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认定相关企业名称不存在应当依法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所列情形的,向提出请求的申请人出具《不予纠正企业名称告知书》。

  八、对已被认定为不适宜企业名称,有哪些惩戒措施?

  被认定为不适宜企业名称的企业,自收到《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九、关于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结合河北省实际,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解决途径、级别管辖、裁决程序、组织保障以及特殊情形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企业提出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后,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争议裁决人员力量,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登记机关应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登记机关可以终止正在处理的企业名称争议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登记机关可以适用简易裁决程序的情形。

  相关链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1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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