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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22〕7号)的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督查激励评审,确定了拟予督查激励对象。具体名单如下:
第一名:大连市;
第二名:沈阳市;
第三名:盘锦市。
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至21日。如有异议,请于3月21日前通过传真、信函(以到达日期邮戳为准)等方式,提出书面意见。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应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4-23383583
传 真:024-23391249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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