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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豫卫办〔2018〕84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豫卫妇幼〔2021〕13号)要求,为加强对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监管,现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省经批准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就医选择,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公告。
2022年2月16日
附件:
3.经批准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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